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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峰seo博客_公司实际的掌控者另有其人揭秘股权代持背后的隐名股东

访客 2024-11-0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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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r\r\r\r\r \r\r 第六章 如何戒备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r\r\r\r 第六章 如何戒备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r\r

导读

张继峰seo博客_公司实际的掌控者另有其人揭秘股权代持背后的隐名股东 张继峰seo博客_公司实际的掌控者另有其人揭秘股权代持背后的隐名股东 神马S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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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多种缘故原由,一些投资人不愿意在公司中显名,让别人代自己持有公司股权,从而产生股权代持征象。
股权代持虽然办理了某些投资人不愿显名的难题,但也产生了大量的股权轇轕。
本章紧张磋商股权代持产生的各种缘故原由、股权代持的各种风险类型以及戒备方法,本章共分为五节。
第一节:产生股权代持的缘故原由;第二节: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第三节:股权代持的紧张法律规定及裁判标准;第四节:戒备股权代持风险的方法;第五节:新三板股权代持问题的办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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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r\r 第一节 产生股权代持的缘故原由\r\r

股权代持涉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没有登记为公司股东、乃至没有以股东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的实际出资人。
而显名股东,则是指实际不享有股权却登记为公司股东的人。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实务中的股权代持征象非常普遍,其缘故原由一样平常包括以下几点:

\r\r 一、方便工商登记的须要\r\r

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变更工商登记,须要全体股东具名。
有的企业,实际投资人太多,将浩瀚人的股份集中在少数几个人身上,可以实现工商登记程序的便利。

\r\r 二、规避法律对有限任务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定\r\r

我国《公法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任务公司的股东人数应在50人以下,在投资人超过50人的情形下,部分投资人不得不采纳隐名投资的办法,相互之间将自己的股权“挂靠”在其他股东的名下。

\r\r 三、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定\r\r

我国《公法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该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许。
部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为规避该条款的规定,相互之间协商不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进行变更登记,采纳股权代持的办法。

\r\r 四、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r\r

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办法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审查官等分外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司帐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状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分外主体若要进行投资的话,只能以隐名办法投资,产生股权代持。

\r\r 五、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定\r\r

国家对某些分外主体常常会出台一些投资优惠政策,某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投资人为了达到享受优惠政策的目的,每每采取股权代持的办法,由能够享受政策优惠的人代为持股。
譬如,某些投资人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
再如,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实行招商引资政策,为外省市投资者供应税收、地皮等优惠方法,亦使不少投资者纷纭洗面革心,以外地客商挂名做公司股东,自己退居幕后,换取优惠政策。

\r\r 六、投资者基于自身情形或商业须要的考虑\r\r

部分投资者存在害怕“露富”的生理,不愿公开自身经济状况,或本人存在尚未了债的债务担心债权人追索,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或基于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或公司内部登记无关紧要。
部分投资者由于不符合互助方对互助伙伴的哀求,只能寄托于符合条件的显名股东,作为隐名投资人进行投资。
这也是隐名股东产生的缘故原由之一。

\r\r 七、受托人的差错或故意行为\r\r

某些投资人设立公司时,委托他人办理公司登记注册事宜,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由于其他缘故原由,受托人将股东登记为自己,产生事实上的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

\r\r 第二节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r\r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股权代持关系,法律承认并保护合法的代持关系,但须要当事人能够证明代持关系的存在。
现实中,常常涌当代持双方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环境,一旦发生轇轕,隐名股东难以举证,法官难以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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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复合权利,包含了财产权、掌握权,以及其他派生权利。
这些权利的行使办法也很繁芜,如掌握权紧张通过股东会投票实现;财产权表现为分红和分配剩余财产;其他权利,如知情权、诉讼权,行使起来都很繁芜。
股东权利还牵扯到其他股东,公司高管,乃至更广泛的利益主体,即便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存在清晰的代持协议,这个协议的效力也仅及于代持人和被代持人之间,第三人不见得知情。
如果显名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完成了变更登记,则第三人的权利应得到法律保护,这类似于物权善意取得。
这种情形下,隐名股东只能依条约向显名股东主见违约任务或者以侵权法主见侵权赔偿任务。
在显名股东抱头鼠窜,或者履行能力不敷时,隐名股东的权利便得不到有效的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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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一种长期权利,韶光超过几年、几十年乃至更长的韶光;可能涉及一代、乃至几代人。
在这么长的韶光跨度里,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即便股权代持人本人没有恶意,如果他欠第三人的钱,第三人通过法律逼迫实行其名下股权的话,法院很难凭一纸协议保护被代持人的权利而驳回第三人的要求。
因此,股权代持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详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r\r 一、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r\r

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法律法律阐明(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实践中的详细情形,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目的在于恶意串通、危害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或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的话,则股权代持协议常日会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入而履行的股权代持或者以股权代持形式履行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协议终极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公司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可以说《公法律法律阐明(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环境,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该条约有效”。
也便是说,如存在《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环境,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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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引起大家把稳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柄,但对付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柄,仍旧规定要严格按照《公法律》的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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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规避法律的股权代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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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23日,陕西省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变卖房产在其同学陈旺荣煤矿投入180万元公民币,占10%股份。
张继峰以隐名办法进行投资,挂在其同学陈旺荣名下。
2005年7月,陈旺荣以干部不能入股为由提出让张继峰退股,经协商双方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在2006年至2008年的三年里,张继峰共收到陈旺荣给付的退股款及利息共计660万元公民币。
后张继峰起诉,要求陈旺荣给付2007年后的分红款并确认其在宋家沟煤矿享有10%的股份。
该案涌现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戏剧性结局,并导致原告及一审办案法官均受处罚。

\r\r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柄的风险\r\r

在一样平常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管隐名投资人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的利益,紧张环境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变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代持股权(如转让、质押),等等。
显名股东的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实际投资人的合法权柄。

\r\r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见权柄的风险\r\r

虽然《公法律法律阐明(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柄并不等同于股东权柄,投资权柄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见,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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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仅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足的。
根据法律阐明,必须经由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许,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要求变更股东、公司签发出资证明书、把自己的名字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见股东权利。

\r\r 四、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逼迫实行的风险\r\r

在股份代持构造之下,股份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其在法律年夜将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有第三人(紧张是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得到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讯断,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实行要求。
在这种环境下,隐名股东能否以其系实际出资人为由对抗该第三人的实行要求(提出实行异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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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案例 代持股权实行异议轇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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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其代持的股权申请逼迫实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实行异议,哀求停滞实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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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国家粮食交易中央与哈尔滨银行株式会社科技支行等实行异议轇轕上诉案最高公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11号民事讯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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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见的正当权利。
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了债到期债务而成为被实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公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逼迫实行。
因此,本案中,法院没有支持隐名股东的异议要求。

\r\r 五、名义股东被哀求履行公司出资责任的风险\r\r

如果涌现实际投资人违约不出资的环境,名义股东则面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人哀求补足出资的环境,这种环境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人。
虽然名义股东在出资后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不得不面对诉讼风险。

\r\r 六、税收风险\r\r

在股权代持中,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都将面临税收风险。
常日而言,税务机关每每对付实际投资人的一壁之词并不认可,并哀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代价打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对付企业个人代持股的限售股征税问题进行了明确)。
详细而言,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起因个人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应税收入打算纳税。
依照该规定完成纳税责任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缴税。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文件仅适用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环境,对付实际生活当中普遍存在的其他代持征象仍存在双重征税的风险。

\r\r 七、公司被注销的风险\r\r

这种风险紧张存在于外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环境中。
根据我国的干系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干系部门批准设立。
为规避这种行政审批,一些外商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的环境常常涌现。
这种情形下,如果发生轇轕,根据法律审判实务,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身份,需清算注销公司。

\r\r 第三节 股权代持的紧张法律规定及裁判标准\r\r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r\r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股权代持的规定紧张表示在《公法律法律阐明(三)》、《条约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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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法律法律阐明(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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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任务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条约,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柄,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条约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环境,公民法院应该认定该条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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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柄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主见权利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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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许,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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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办法处罚,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付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要求认定处罚股权行为无效的,公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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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处罚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丢失,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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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为由,要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了债的部分在未出成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任务,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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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任务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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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条约无效:(1)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条约,危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危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4)危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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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罚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环境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该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须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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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罚权人要求赔偿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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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r\r 二、股权代持的裁判标准\r\r

(一)规避法律逼迫性规定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
备受网络关注的陕西神木县法官张继峰索取入股煤矿分红一案已经尘埃落定,该案涌现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戏剧性结局,并导致原告及一审办案法官均受处罚。
对此结果,法律系统及学界褒贬不一,莫衷一是。
隐蔽在该案背后的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再次受到关注。
据宣布,张继峰法官入股煤矿的办法为隐名入股,这一投资办法下,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如何确认这一资格,一贯存在争议。
值得把稳的是,近年来,因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引发的各种轇轕呈多发态势,且案情日趋繁芜,包括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确认轇轕、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等轇轕大量诉至法院。
由于《公法律》及干系法律法规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方法及处理结果,从而在隐名股东资格法律适用上造成了裁判尺度不一的困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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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轇轕案件多少问题的规定(一)》(搜聚见地稿)(下称《搜聚见地稿》)第十九条和部分高等公民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持有条件认可态度,但设定的详细条件不尽同等。
按照《搜聚见地稿》第十九条,隐名股东应知足下列条件方认可其股东资格:(1)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2)公司已经认可隐名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3)不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
上海市高等公民法院的见地与此几无差异。
上述第(1)和(2)条件中,公司的意思实际上是公司股东意思的反响,故公司对隐名股东的认可,本色上与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认可并无本色差异。
但隐名股东已经以股东身份实际享有权利是否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必备条件?实践中对此仍存在争议。
江苏省高等公民法院设定的条件是:(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约定,且其他股东对隐名者的股东资格予以认可;(2)根据《公司章程》的签署、出资证明书的持有以及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等事实可以对隐名股东作出认定。
对付“其他股东予以认可”要达到何种标准,是否哀求达到半数以上,还是其他股东全部予以认可,并未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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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认为,为隐名股东设定裁判标准,应考虑三个成分:一是《公法律》为股东设立的条件,是本色特色与形式特色的结合。
在股东具备形式特色的情形下,纵然存在出资瑕疵,仅需承担出资瑕疵任务,但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缺少股东的形式特色,本色要件必不可少。
因此,确认隐名股东资格的条件是向公司实际出资。
二是有限任务公司的人合性。
有限任务公司与株式会社不同,株式会社仅具有资合性,而有限任务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
有限任务公司的股东具有闭合性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融洽是公司不可或缺的运行根本,若股东之间不合,乃至陷入公司僵局,势必影响公司的正常存续状态。
故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一定要考虑到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认可。
三是制裁造孽规避法律的行为。
“公司在设立和股权转让中存在的规避法律行为,会危及《公法律》法律制度和市场交易的安全,认定股东资格时,应该对规避法律的行为加以戒备和制裁,将干系法律关系调度到合法状态,使当事人的部分不当意图不能或者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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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避《公法律》第五十八条关于一人有限任务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
《公法律》之以是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任务公司,是基于一人有限任务公司股东单一,相较于一样平常公司而言,股东更易于滥用权利,危害公司利益,导致公司信用根本不稳,故《公法律》对一人有限任务公司的监管更为严格。
自然人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任务公司后,再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任务公司的,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势必导致公司管理的混乱,应不予确认股东资格。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隐名股东不能被确认为公司股东,显名股东亦无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公司将陷入不存在股东的尴尬田地。
纵然显名股东主见自己的股东地位,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出资设立公司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出资情形,认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亦不符合本色正义。
本书认为,此时可考虑两种路子。
一是对公司股东进行变更,隐名股东志愿向他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
二是引入公司逼迫终结制度,在隐名股东不愿向他人转让股份时,逼迫对公司进行终结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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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环境的处理。
本书认为,《公法律》第二十四条关于有限任务公司人数应不超过50人的规定,并不涉及公共利益,而是基于有限任务公司人合性考虑而作出的规定,由于有限任务公司的设立根本在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股东人数超过50人时,维系相互之间的信赖纽带会变得非常薄弱。
《公法律》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性子上剖析应为管理性规定,如股东人数超过50人,并不一定导致隐名投资行为无效。
但考虑到该条规定系逼迫性规定,在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将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形下,虽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但应逼迫其退出公司经营,向显名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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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规避法律规定,但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定规定。
此种情形下,如确认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障碍,应确认其股东资格,对其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定而获取的不当利益可建议干系职能部门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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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的处理。
隐名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份时,如显名股东提出异议,或受让人哀求显名,但显名股东谢绝合营办理变更登记,转让人或受让人提起诉讼时,应首先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如可以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则对股份转让条约的效力进行审查,如转让条约有效,应确认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
在不能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情形下,应讯断驳回诉讼要求。
对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案处理。

\r\r 第四节 戒备股权代持风险的方法\r\r 一、戒备股权代持风险的一样平常方法\r\r

戒备股权代持风险的一样平常方法紧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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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只管即便不要代持。
分外情形下必须代持的,应在得当的时候及时将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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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清晰的代持协议,并保留出资证据。
代持协议至少应清楚表明代持关系,被代持人保持哪些权利,代持人应尽哪些责任,禁止代持人哪些行为,有无报酬,报酬如何打算,等等,都要在代持协议中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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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仅作工商登记层面的代持。
除非不得已,否则应由投资人自己亲自行使所有股东权利,如参加股东会(可以以登记股东的授权代理人的身份在干系文件上具名)参与公司管理等。
由于在法律实践中,如果隐名股东要要求确认其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话,法院要搜聚其他股东的见地,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赞许隐名股东成为股东,则法院应支持过户,反之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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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持人还可以只管即便屏蔽代持人与公司的联系。
实践中有的被代持人乃至都不让代持人理解代持股权的公司的干系情形。
该当说,这种做法不失落为防止股权代持人侵权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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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被代持人从工商登记到公司设立、运作完备隐名,则更应随时关注公司动向,并把稳代持人动向。
实际投资人一开始就要根据代持协议的约定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比如哀求代持人随时通报公司情形,每月坚持看公司财务报表,看干系文件,等等。
对代持人的任何异动,要保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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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被代持人通过曲线办法参与公司经营,效果不错。
比如,名义上他不是股东,可是他会费尽心机让公司将自己聘为公司顾问、董事、监事或其他职务,以便随时理解公司情形。
此计甚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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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了申明:前面讲述这么多,其目的是保护合法的隐名股东的权柄,如果实际投资人是为了洗钱,或者为了规避政策法律法规(如行政官员禁止做生意),乃至股权本便是受贿而得,不但权柄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r\r 二、戒备股权代持协议无效法律风险的方法\r\r

可能影响股权代持协议法律效力的紧张是《条约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的环境。
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定某些分外主体履行投资行为或投资于特定行业,如果某些实际投资人属于被禁止或限定履行投资行为的人,或者其拟投资的企业所在的行业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定投资的特定行业,则其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具有造孽目的。
此时,虽然股权代持协议本身并不为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但却可能由于其目的的造孽性而被认定为属于“以合法形式粉饰造孽目的”的行为,继而被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
因此,实际投资人一定要主体、行为合法,不违反法律的逼迫性规定。
只有这样,才能戒备股权代持协议被判无效的法律风险。

\r\r 三、戒备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柄的方法\r\r

戒备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柄的方法紧张包括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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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办法。
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股东权利只能以他的名义来行使。
隐名股东要掌握公司,必须约定好股东权利的行使办法。
比如,约定显名股东行使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等权利时,必须经由隐名股东赞许,显名股东必须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乃至要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约定,实际投资人必要时可以哀求显名股东将某些股东权利的行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自己或自己信赖的第三人,并提前出具行使股东权利的必要手续。
这样的约定可以有效保障隐名股东对公司的掌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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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任务并予以公证。
由于显名股东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标的公司的股东,如果其蓄意履行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话,隐名股东每每难以完备及时有效地制止该行为。
因此,最好在签署股权代持协议时就对显名股东危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情形明确约定违约任务。
约定严格的违约任务,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浸染,增加其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本钱,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落,从而减少实在行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

\r\r 四、戒备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见权柄的方法\r\r

依据《公法律法律阐明(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隐名股东只管享有投资权柄,但投资权柄并不等同于股东权柄,投资权柄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见,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见,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为戒备此类风险的产生,隐名股东应该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和其他股东予以表露,并争取哀求其他股东(须过半数)提前出具赞许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声明,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r\r 五、戒备显名股东债权人针对代持股权逼迫实行风险的方法\r\r

法律上,显名股东是被代持的股权的权利人,代持股份被视为显名股东的财产。
如果法院讯断显名股东对第三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而显名股东又无其他财产可供实行时,该第三人极可能提出针对代持股份的实行要求。
对此,可以考虑通过相信的办法实现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协议中明确打消显名股东针对股份享有的财产权利。

\r\r 六、戒备代持人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的方法\r\r

为防止显名股东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擅自行使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以将代持协议奉告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显名股东的违约行为。
而且,如果显名股东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哀求公民法院讯断转让行为无效而取回股权。

\r\r 七、戒备股权代持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风险的方法\r\r

如显名股东未经实际投资人赞许将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人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见赔偿丢失,而不能主见显名股东和蔼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条约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人,实际投资人为质权人,显名股东为质押人。
根据干系法律规定,未经质权人赞许,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这样就能够戒备显名股东擅自转让代持股权,危害被代持人的合法权柄的行为。

\r\r 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随时得到股东身份\r\r

实际投资人在与代持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可以考虑同时签订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人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哀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其他人名下。
同时,实际投资人也可哀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人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变。
类似的方法还有实际投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实际投资人,等等。

\r\r 九、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把稳保存代持股权的证据\r\r

为了戒备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股权代持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还要把稳网络保存好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证据,比如股权代持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
如果显名股东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或实行代持股份,实际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节制的股权代持证据及时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实行异议来掩护自己的合法权柄。

\r\r

附:《股权代持协议》范本(仅供参考)

\r\r

甲方:×××,***号:×××××××××××××

\r\r

住所地:×××××××××××××××××××××

\r\r

乙方:×××,***号:×××××××××××××

\r\r

住所地:×××××××××××××××××××××

\r\r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实行:

\r\r

第一条 委托内容

\r\r

甲方志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公民币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______公司注书籍钱的______%,以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干系股东权利,乙方乐意接管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干系股东权利。

\r\r

第二条 委托权限

\r\r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______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法律》与《公司章程》付与股东的其他权利。

\r\r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责任

\r\r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得到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柄,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柄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柄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r\r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干系股东权柄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的干系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合营签署。

\r\r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哀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丢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代持活动。

\r\r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老实履行受托责任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关系并哀求乙方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r\r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责任

\r\r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赞许,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柄。

\r\r

4.2作为______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定。
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______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须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7日关照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
在未得到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罚或设置任何形式的包管,也不得履行任何可能危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r\r

4.3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得到该投资收益后3日内将该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过时贷款利息的违约金。

\r\r

4.4 在甲方拟向______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必须对此供应必要的帮忙。

\r\r

第五条 委托持股用度

\r\r

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份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r\r

第六条 委托持股期间

\r\r

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份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时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r\r

第七条 保密条款

\r\r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打仗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责任,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
该等保密责任在本协议终止后仍旧连续有效。
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责任而给对方造成丢失的,均应该赔偿对方的相应丢失。

\r\r

第八条 争议办理

\r\r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办理;协商不能办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甲方所在地公民法院裁决。

\r\r

第九条 其他事变

\r\r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具名或盖章时生效。

\r\r

9.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r

(以下无正文)

\r\r

甲方(具名或盖章)        乙方(具名或盖章)

\r\r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r\r

签约韶光:  年   月   日  签约韶光:  年   月   日

\r\r

附:《股权质押协议》(仅供参考)

\r\r

甲方:×××,***号:×××××××××××××××

\r\r

家庭住址:×××××××××××××××××××××

\r\r

乙方:×××,***号:×××××××××××××××

\r\r

家庭住址:×××××××××××××××××××××

\r\r

鉴于乙方在名义上代理甲方依法持有在××公司中的××%股权;甲方是××公司的实际投资人,为担保甲方的合法权柄,乙方拟将上述股权质押予甲方,甲方赞许乙方上述质押。
双方达成如下股权质押协议:

\r\r

第一条 有关各方

\r\r

1.甲方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

\r\r

2.乙方系××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代替甲方在公司持股。
乙方持有标的公司××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r\r

3.标的公司××依法经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公司注书籍钱××元,总股本××股。

\r\r

第二条 质押内容

\r\r

为了避免乙方擅自处罚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危害甲方的合法权柄,乙方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给甲方。

\r\r

第三条 质押登记

\r\r

甲乙双方赞许本协议生效后,由标的公司向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办法进行质押。

\r\r

第四条 违约及赔偿

\r\r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条款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答允担的责任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关照哀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纳充分、有效的方法肃清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丢失。

\r\r

第五条 争议办理

\r\r

1.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赞许通过友好协商办法办理。

\r\r

2.协商办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公民法院办理。

\r\r

第六条 本协议的修正

\r\r

本协议的修正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甲乙双方盖章及授权代表具名时生效。

\r\r

第七条 生效和文本

\r\r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具名盖章并完本钱协议第三条所述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r\r

本协议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办理质押登记利用。

\r\r

(以下无正文)

\r\r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r\r

授权代表(具名)        授权代表(具名)

\r\r

签约韶光  年   月   日  签约韶光   年   月   日

\r\r 第五节 新三板股权代持问题的办理思路\r\r

“股权代持”是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都会涉及的问题,在企业上市过程中,该问题影响拟上市公司股权构造的清晰性,进而引起利益纠葛和法律轇轕。
因此,证监会对股权代持一贯是明令禁止的。
同样,对付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全国股转系统也明确哀求企业要清理好股权代持问题。

\r\r 一、新三板对股权代持的态度\r\r

在中国的多层次成本市场中,股权代持一贯是绝对的禁区。
对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掌握人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直接影响股市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和千百万股民的切身利益。

\r\r

《首次公开拓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掌握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轇轕”。
因而,“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涌当代持征象的理论依据。
同时,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许可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明确哀求挂牌公司要“股权明晰”。
《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干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是无效的,监管部门为确保知足“股权清晰”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哀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但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但为了防止因股权代持引发不必要的轇轕,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采纳合法合理的办法进行“清理”股权代持征象是必需的。

\r\r 二、充分信息表露打消新三板挂牌本色性障碍\r\r

目前新三板挂牌规则哀求拟挂牌公司对股权代持进行彻底清理,而目前的清理,基本上都是采纳股权转让的办法。
那么是否只要企业存在股权代持就不许可新三板挂牌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由于股权代持目前还是比较普遍的征象,如果一刀切的话,是不符合新三板实际情形和企业挂牌的终极目的的。
清理不是目的,只是实现企业上市和防止股权轇轕的主要手段。
企业不论上岸哪个层次的成本市场,首先都应强调信息表露,即只要企业将问题说清楚讲明白便是可行的。
之以是强调信息表露,是由于纵然存在股权代持的环境,只要企业进行充分信息表露,并采纳必要的方法把问题办理掉,之后就不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本色性障碍。

\r\r

信息表露最紧张关注以下几点:(1)股份代持的缘故原由;(2)股份代持的详细情形;(3)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乃至是实际掌握人变更;(4)股份代持没有及时办理的缘故原由和障碍(如本钱太高或者机遇不足成熟);(5)股份代持办理的详细韶光和方案。

\r\r

总之,通过表露股权代持情形,同时给出办理代持的详细方案,股权代持问题是可以办理的。
如果企业充分表露了股权代持的干系情形并乐意承担可能涌现的后果,同时市场投资者能够认知并判断这种风险的话,对付卖力审批的监管机构来说,就不会一刀切地禁止股权代持。
当然,如果企业乐意主动表露信息并接管监管的话,监管机构也应适当放权给市场进行博弈和取舍,让成本市场更加透明、开放。

\r\r

[1] 左爵云状师:《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剖析》,载左爵云状师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813168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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